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15條
政府機關公務之登記、統計報告之編送,由各該機關長官負責運用所屬統 計人員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方案及程序辦理之。

各機關執行公務應充分利用統計結果,其年度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所附之 統計表報,應由統計人員編製或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