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  ( 61 年 05 月 26 日)
第10條
主計機關辦理基本國勢調查或其他有普查性質之統計,按其需要情形,得 設普查機構辦理,並得與各級政府其他機關為臨時之聯絡組織。

前項統計,非於其經費預算成立後不得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