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 100 年 12 月 21 日)
第4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

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掌 ,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革、適用範圍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 帳單位等重要內容。

二、簿記組織系統:指行政法人自會計事項發生至財務報表產生,其間所 經過之步驟及程序。

三、財務報表:指行政法人表達其財務狀況、營運(業務)成果、現金流 量及淨值變動等事項之報表。其規範應包括財務報表編製原則、財務 報表之種類及格式、財務報表之註釋及財務報表之編送時間等事項。

四、會計科目:為行政法人表達交易事項之特定名稱,不僅為會計事項分 錄、記帳、編表之依據,並為行政法人營運(業務)成果及財務狀況 之要素。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科目設置原則、會計科目之分類、定義及 編號等事項。

五、會計簿籍:指行政法人保存交易紀錄之工具。其規範應包括會計簿籍 設置原則、簿籍之種類及格式、簿籍之登載等事項。

六、會計憑證:指行政法人所轄各部門在處理其事務過程中所產生之各種 文件,其功能在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表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 。其規範應包括會計憑證設置原則、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會計憑 證之製作與使用等事項。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並參酌實際營運(業務)情形所訂定之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及程序。

八、會計檔案之管理:指行政法人依據現行有關法令對各種財務報表、會 計簿籍、會計憑證、電子處理會計資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及其他相 關會計檔案之保管、調閱、銷毀程序等明定相關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