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工作審核 ( 99 年 07 月 07 日)
第26條
各機關應依業務收支,計算個別業務成果,以供經營管理參考。

第27條
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衡量各類施政或工作計畫收支與成本負 擔情形。注意有無按月、按季或按期作績效評估、效益評量或成本效益分 析,如發現問題或效能過低,有無及時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