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現金審核 ( 99 年 07 月 07 日)
第21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注 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是否限期繳庫, 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記簿登記 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用收據, 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收據是否併同存根 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 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查簿,並 按月編製報表送主(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管是否妥 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否與帳面 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符合,如不相符,出納管理 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否已根據向公庫、金融機構 或儲匯機構取得之對帳單加以複核。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良好,有 無按規定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主(會)計單位有無每年至少監督 盤點或抽查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九、各種收入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公庫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代收為原 則,其彙解公庫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限規定處 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融機構、儲匯機 構存款帳戶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