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會計審核 ( 99 年 07 月 07 日)
第14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各機關主辦會計人 員應連帶負之。

第15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 力。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

第16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 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 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驗收人或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或應 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 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 規定辦理。

第17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 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限內編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及結算之 改正、沖回分錄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無載明。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 ,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 期及號碼。

七、傳票上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機關長官及事項 主管已於原始憑證上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無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有無依照 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 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執行期間 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第18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項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記載完畢 。

三、現金出納登記簿是否每日記載及結總,其內容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相 符。

四、現金出納登記簿每日收付總額及結餘,是否與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 現金科目當日收付及結餘金額相符,並應按月與出納管理單位現金出 納備查簿核對是否符合。

五、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核對是否 相符。

六、各種帳簿之首頁,是否標明機關名稱、帳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 日期,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七、各種帳簿之末頁,是否列明經管人員一覽表,填明主辦會計人員及記 帳、覆核等關係人員之姓名、職務與經管日期,有無由各本人簽名或 蓋章。

八、各種帳簿之帳頁,是否順序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九、帳簿之過頁、結轉、劃線、註銷、錯誤更正及更換新帳簿等是否依照 規定辦理。

十、帳簿裝訂、保管及存放地點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帳簿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帳簿之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

第19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與所訂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 。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有無分年編號收藏,並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種對外會計報告,有無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 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有無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各機關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無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 。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有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有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而引起之 重大變更,有無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說明。

第20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按期結轉 ,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有無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否正確, 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於期終結帳應行調整者,有無調整,金額是否 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