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採購及財物審核 ( 99 年 07 月 07 日)
第23條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 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前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契約得不再經會計人員審 核。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但事後仍應將 契約副本,送主(會)計單位備核:

一、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內容不變。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 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部門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 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契約仍應送會計人員會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