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內部審核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99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