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內部審核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99-1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 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 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