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48條
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 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 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 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 計機關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