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44條
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 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謂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 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如歲入明細帳簿、經費明細帳簿、 財物明細帳簿及其他有關於特種事項之明細帳簿。

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總分類帳簿內應設統制帳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 之總數。但財物明細分類帳簿,除依第二十九條應列入平衡表者外,應另 設統制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