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40條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 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 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