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報告,其關於各機關本身之部分,在日報應 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 報,應以各該期間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入帳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其關 於彙編所屬機關之部分,在日報,應以每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 日報內之會計事項;在五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應以各該期間 之末日辦事完畢時已收到之所屬機關之五日報、週報或旬報、月報、季報 內之會計事項,分別列入。但月報、季報之採用月結、季結制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