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29條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 ,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 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