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27條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報告及各表,得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其 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 之需要,酌量減少或合併編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