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會計制度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17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 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 及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 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