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內部審核 ( 100 年 05 月 18 日)
第101條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 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對外之收款收據,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 力。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另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