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20條
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