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 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 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