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 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 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 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科技 部。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規 定送國發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 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 作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 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