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7條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 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作業基金亦 應比照辦理。

(二)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及其成本效 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前開成本效益分析, 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

三、資金轉投資計畫,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 點」及「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四、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 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 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 ,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赴大陸地 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