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 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 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