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0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 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 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 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免予辦理。

五、國發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提 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六、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

七、科技部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八、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派員赴大陸地 區計畫時,應副知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