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預算案之編製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24條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第25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總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各該地方全盤預算收支情 形,送達主計總處。

第27條
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 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

第28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部主管歲入預 算,綜合編成中央政府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送達主計總處。

第29條
主計總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 管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第30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第31條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 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 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