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概算之審查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18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

第19條
財政部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滾推原則進行 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間提報審核會議審議。

第20條
國發會、科技部進行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之篩選、整合及審查時 ,應按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內所定編報指導原則,就其政策之優先順序予以 檢討容納,其中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並應由各主管機關併 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檢討審議結果,應於規定時間函報行政院,並副知主計總處。

第21條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 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 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國 發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 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 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第22條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第23條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總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 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