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預算案之籌劃 ( 106 年 05 月 17 日)
第7條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8條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第9條
主計總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一百零七至一百十年度 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 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 度歲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經提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 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第10條
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 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