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
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
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
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
達成基金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