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綜計表之編製 ( 105 年 06 月 28 日)
第12條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 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