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行政院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
之審議工作,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組成
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統籌審議工作,並將審議結果彙總
函報行政院核定。
為利審議小組審議作業之進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商中央政府相
關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審議作業要點,函報行政院核
定。審議作業要點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範圍及審議作業流程
。
二、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審議作業之權責劃分。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提報復建經費案件之審議作業方式,其中應
訂定實地抽查比率之下限。
四、中央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復建工程經費之審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