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7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五條規定報請協助時 ,得以年度相關預算協助辦理。協助前應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協 助金額及相關經費需求有無重複提報等事項進行審查,於審查後將核定撥 補金額通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副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 行政院主計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