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報請行政院協助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縣政府對於所轄鄉(鎮、市)公所所提災害復建經費,應派員進行複 查確認。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指定單位為單一聯絡窗口,將當次災害復建 經費總需求與依第四條規定動支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濟急 之情形,依規定表格格式查填並彙總完成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 報行政院。其中縣政府填報資料應包括所轄鄉(鎮、市)公所在內。

前項第二款所定之表格格式及函報期限,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