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各級地方政府為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工程,應就所需經費 建立書面及派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並依審查結果動支災害準備金,或依災 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與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本移緩 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