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19條
各級地方政府對於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如 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及搶修開口契約之範圍及處理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