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11條
行政院應依前條審查結果,重新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如重新核算之應撥 補數低於原核算之撥補數額,其差額部分應自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已獲核定且尚未撥付之款項中扣抵;不敷扣抵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將已獲撥補之款項辦理繳回,或由中央自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獲分 配之中央一般性補助款中予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