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
中請求中央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數,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
,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縣政府彙整後併同
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