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 101 年 12 月 27 日)
第10條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 中請求中央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數,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 ,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該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縣政府彙整後併同 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