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個案計畫之核定及額度控管 ( 103 年 05 月 21 日)
第20條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就中程資源分配情形,參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各主管 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重點需求,分別訂定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 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則。

前項編報指導原則,應納入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內,並得視各 類計畫以往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未來年度之政策需要等情形,每年檢討修正 一次。

第21條
為妥慎周密辦理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各主管機關應常設屬任務編組之計畫 及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由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成員包括一級 單位主管及其所屬機關首長,以審查該機關所屬之中程施政計畫及獲配歲 出概算額度之分配。

第22條
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各主 管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規定擬編。

第23條
各主管機關整編之中、長程個案計畫,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 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範圍者,無論係新興計畫,或係修正已奉行政院核 定有案之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可隨時依各該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規定,逐案函報行政院,由國發會或科技部分別會同財政部、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主計總處等有關機關審查。

第24條
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各項中、長程個案計畫,如屬於公 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之興建,應確實依行政院所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並送工程會審查;在未獲得工程會之書面專業 審查意見前,計畫審議程序視為未完成。

第25條
有關政府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社會發展個案計畫之擬編,應加強財務規 劃,對於具自償性者,須列明自償比率;並對所需經費及其成本效益詳加 評估。其中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 ,俾供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