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範圍,係指編列於中央政府總預算與特別 預算內之各項支出及支應其所需之財源。

第4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期程,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但個案計畫,應按其 實際需要編擬,不受四個會計年度期程之限制。

第5條
中程計畫預算之實施架構,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並參酌中程預算收支推 估結果,訂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再由各主管機關根 據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並依中程 施政計畫及配合年度歲出概算額度分配情形,擬編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前項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歲出概算,屬於重要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 畫及社會發展計畫部分,應加強先期作業,並依先期作業審議結果及所通 過之優先順序,檢討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