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9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 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