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 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