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7條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 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