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 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 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