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 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