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