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 、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 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