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特種基金之設立 ( 88 年 12 月 18 日)
第5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 ,層請行政院核准。但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等已有明定者,不 在此限。

第6條
前條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特種基金,均應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 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