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決算之審核 ( 100 年 05 月 25 日)
第25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 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 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