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決算之編造 ( 100 年 05 月 25 日)
第21條
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