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決算之編造
( 100 年 05 月 25 日)
第20條
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 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
前項彙編之修正事項,應通知原編造機關及審計機關。
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總決算,準用前兩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