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79條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80條
前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81條
法定歲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不能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時,應由中央財 政主管機關籌劃抵補,並由行政院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82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8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第84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 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