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附屬單位預算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8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 ,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 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 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 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 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因其業務附帶有事業或營業行為之作業者,該項預算之執行,準 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之附屬單位預算之正常業務,係指附屬單位經常性業務範圍。